日前,云南省财政厅印发《关于组织申报政府采购框架协议试点工作的通知》(云财采〔2024〕2号,以下简称《通知》)。在试行公务用车保险、加油、维修框架协议采购的基础上,省财政厅决定进一步扩大框架协议采购范围,在全省组织申报框架协议采购试点。
《通知》明确,试点地区、部门结合业务特点合理确定各类产品的需求标准,逐步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完整程度,做到客观、细化、可评判、可验证,且符合市场情况和云南实际。条件成熟时,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发布统一的服务需求标准。
《通知》强调,框架协议采购严格限定在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且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范围内。坚持三种适用情形。一是《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二是《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三是《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以下为通知原文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政府采购框架协议试点工作的通知
云财采〔2024〕2号
省直各委、办、厅、局,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各州(市)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
为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项目绩效,在试行公务用车保险、加油、维修框架协议采购的基础上,省财政厅决定进一步扩大框架协议采购范围,在全省组织申报框架协议采购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试点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22〕17号)要求和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推动各地、各部门积极参与框架协议采购和执行工作,推动全省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更加规范、高效。到2025年,基本建成需求标准统一、管理科学高效、技术支撑先进、成果共享共用的框架协议制度体系。
(二)主要任务
1.建立全省统一的需求标准。试点地区、部门结合业务特点合理确定各类产品的需求标准,逐步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完整程度,做到客观、细化、可评判、可验证,且符合市场情况和云南实际。条件成熟时,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发布统一的服务需求标准。
2.建立规范高效的管理机制。探索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制定程序、格式标准和内容规范,建立框架协议采购方案的备案、审批制度,实现入围供应商及其代理商进入、交易、评价和退出的全过程动态管理。
3.建立共享共用的电子平台。在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中建立框架协议采购模块,结合试点工作需要,不断优化框架协议采购功能,推动框架协议采购结果和入围供应商管理信息全省共享共用。
二、组织申报
(一)申报范围
1.集中采购类。州(市)财政部门可结合《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对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一),自愿申报1~2个集中采购类框架协议采购试点。
2.非集中采购类。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可结合部门职责特点,对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三条第(二)、(三)种情形,自愿申报1~2个非集中采购类框架协议采购试点。重点围绕采购频次高、影响广泛的服务类项目开展。
(二)申报条件
1.省级主管预算单位申报的,本行业、本系统应具备较丰富的实施或管理有关项目的经验。
2.州(市)财政部门申报的,州(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具有较强的试点意愿和人才储备,当地应具有一定的集中采购规模。
3.申报的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州(市)集中采购机构近三年内未发生因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受到警告以上行政处罚的情况。
三、实施步骤
(一)单位申报(2024年2月底前)。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云南省政府采购框架协议试点申报书》,于2024年2月底前书面报省财政厅。
(二)确定名单(2024年3月底前)。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研究确定并发布试点名单,适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动员部署。
(三)试点实施(2024年4月至9月)。试点申报和实施主体应依据试点实施方案,积极组织推进试点工作,做好过程管理,切实做好需求标准确定、采购方案拟定、供应商入围征集和合同履约管理等工作。省级主管预算单位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参与试点工作。省政府采购和出让中心要加强对集中采购类框架协议的指导,形成工作合力。
(四)中期评估(2024年底前)。试点单位应当在2024年9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报送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经验做法和问题、建议。省财政厅对试点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并纳入年度政府采购有关工作考核评价。
(五)总结推广(2025年)。试点完成后,由省财政厅组织开展试点总结,总结成效与经验,在全省政府采购中推广应用。
四、工作要求
(一)坚持小额零星范围。框架协议采购严格限定在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且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范围内。一个财政年度内、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非集中采购货物、服务累计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不需实施框架协议采购;累计采购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单笔采购金额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方可实施框架协议采购;单笔采购金额达到或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不宜实施框架协议采购。
(二)坚持三种适用情形。一是《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二是《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三是《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三)坚持封闭入围形式。框架协议采购试点仅接受封闭式框架协议方式申报。未经省级财政部门同意或备案,不得擅自开展开放式框架采购。
(四)坚持价格优先评审方法。框架协议采购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以价格优先法为主,根据征集文件规定,按照响应报价从低到高排序确定入围供应商。质量优先法仅限于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项目,以及检测、实验等仪器设备。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政府采购管理处毕徽,0871-63956097。
附件:云南省政府采购框架协议试点申报书
云南省财政厅
2024年1月18日